農-藥殘留量標準
更新時間:2021-03-28 點擊次數:687次農-藥殘留量標準
農-藥殘留*是根據農-藥的毒理、該農--藥在農產品中的殘留量及消費者的膳食結構等數據,進行膳食攝入風險評估而制定的。
從技術上來說,因不同的國家,農-藥的使用情況不同,氣候與土壤等環境條件有很大差異,同一種農-藥在同一種農產品中的殘留量是不一樣的。加上各國的食物結構也有很大不同,因此,各國制定的農-藥殘留*是不相同的。
另外,盡管各國制定*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食品安全,但為了保護本國利益,各國越來越多地將農-藥殘留作為農產品國-際貿易的技術壁壘,會根據利益需要,制定本國的農-藥殘留*。
一是對本國不生物試劑或不使用的農-藥,往往制定更嚴格的殘留*。如殺菌劑克菌丹和高毒農--藥甲基-對硫--磷的生物試劑國日本,對其在稻谷中的殘留*分別規定為5mg/kg和1mg/kg,而不生物試劑這2種農-藥的歐盟都規定為0.02mg/kg,分別相差250倍和50倍。
二是對本國沒有或主要依靠進口的農產品,制定的農-藥殘留*較嚴,而對本國生物試劑、特別是出口的農產品,標準則較寬松。如歐盟對新殺蟲劑氯蟲苯甲酰胺的殘留*,在大米等糧谷和茶葉上分別規定為0.01mg/kg和0.02mg/kg,而在葡萄上則為1mg/kg。因為對歐洲來說,糧谷和茶葉是主要進口農產品,要求標準嚴;而葡萄是優勢作物,雖可鮮食,但標準要求反而較松。
目前,我國的農-藥殘留*,有的比發達國家低,有的比發達國家高。如我國規定馬拉硫-磷在柑橘、蘋果、菜豆中的殘留*為2mg/kg,在糙米中為1mg/kg,在蘿卜中為0.5mg/kg,均嚴于美國8mg/kg的*。
為了協調和統一標準,國-際食品法典委員會(CAC)負責制定農-藥殘留*國-際標準。我國是CAC農-藥殘留標準委員會的主席國,農-藥-殘留*盡可能與CAC法典標準接軌。